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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都覺得在上班時間擠奶有點不好意思....
今天才發現勞基法居然有規定耶!!

勞基法第52條.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,
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
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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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~Sonia~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